• 152阅读
  • 0回复

健全缔约方面法律制度 促进中外领事关系发展 李鹏总理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缔结条约程序法议案、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草案的议案,钱其琛作说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8-30
第2版(要闻)
专栏:

  健全缔约方面法律制度 促进中外领事关系发展
李鹏总理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缔结条约程序法议案、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草案的议案,钱其琛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由国务院总理李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议案,今天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随着我国外交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缔约的工作更加频繁和重要。为了健全缔约方面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缔约权的正确行使和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关系,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制定缔结条约程序法。
外交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人大常委会就这个议案作了说明。
钱其琛说,条约是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对国家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信守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此,缔结条约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条约在我国对外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钱其琛说,本法在起草过程中掌握的原则是:要符合宪法;要与过去的有关法律相衔接;要反映我国的缔约实践;要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要注意在重要问题上的协调把关,同时又便于各部门的工作。
他说,本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确立缔约程序的法律规范,明确各国家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国务院对缔约工作的集中领导,使各部门有法可依,在各自授权范围内更顺利地开展对外缔约工作,从而更好地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促进同外国的合作关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议案。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中外领事关系的发展,很有必要规定外国领馆的地位以及外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制定,不仅有利于外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在领区内发展派遣国与我国的经贸、科技、文教、旅游等关系,也有利于我国的领事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受国务院的委托,外交部长钱其琛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1952年,国务院批准外交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办法,对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规定了四条原则。1986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领事特权与豁免未作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1979年参加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与外国的领事关系有较大发展,驻华领馆及其成员不断增加,很有必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法律。
钱其琛说,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主要原则,同时兼顾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的领事实践。
他说,条例规定,领馆馆舍、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领馆公务通讯自由、领馆和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和关税、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领馆成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领馆成员免除公共劳务和军事义务、领馆成员作证等。这些均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基本原则。其中,领事官员个人的寓所、财产等不受侵犯以及领事官员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受职务行为限制的条款比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略有增加和变动,符合我国四十年的领事实践和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趋势。
钱其琛说,这个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上第一部领事法律,它的制定既有利于总结我国的领事实践,坚持我国的主权原则,又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趋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