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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干部三次落选说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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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思辨篇

  从一个干部三次落选说起
祖彦
某县一位检察长,去年以来带领全院干警查处大案要案11起,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6名局科级干部、12名党员、19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追缴赃款达30万元。然而,这位在反贪肃贿斗争中成绩显著、荣立二等功、被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好干部,却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屡遭“厄运”。他先后作为县人大代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参加选举,结果均落选。这个同志的三次落选,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据了解,类似现象在其它一些地方的换届选举中亦有发生。
敢于坚持原则的好干部落选,究其原因,往往是有人在私下里捣鬼,搞非组织活动。这些人不仅以权谋私有一套,而且有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暗中纠集,在会议上下、会场内外,拨弄是非,造谣诬陷,用种种不正当手段欺骗代表。
对于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这种少数不正常现象,党组织应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予以纠正,以保证整个选举过程健康、顺利地进行。有的同志担心,党组织查处非组织活动,会招致“不民主”之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其一,换届选举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组织加强领导,是党施行对国家事务领导的具体体现,是执政党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其二,极少数人强奸民意,操纵选举,排斥、打击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根本不是在行使民主,而是在践踏民主,亵渎民主,坚决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维护。
及时制止、果断查处选举过程中的非组织活动,需要靠党委一班人认识上的一致和行动上的统一。对于因坚持原则而落选的同志,党组织要加倍关心和保护,适时地、妥善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使其在新的岗位上继续作出积极的贡献。因以上原因而落选的同志,不应因此而心灰意冷,应当继续积极主动地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同各种世俗偏见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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