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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北京市人民法院检查“双合成”案的处理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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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03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建议北京市人民法院检查“双合成”案的处理情况
编辑同志:我们清华大学校内有许多食店之类的私商。这些私商曾经和我们学校订过合同:“如学校用房,半月前通知,(私商)即须搬出。”今年六月里,为了适应祖国建设需要,我们学校扩充,急待用房,于是便通知私商“双合成”(专卖西餐零食的)搬出。“双合成”老板以欠政府税款“无法偿还”为辞,不承认合同。校方当向北京市第十三区人民政府工商科征求意见,工商科负责同志认为,不能因为一家违法私商而影响祖国的建设计划。“双合成”老板一直狡赖,限期满后仍然没有搬出。校方便上诉北京市人民法院郊区分院驻第十三区审判庭请求解决。上诉后两个星期,该庭还没有处理。因为用房急迫,我们学生会一同学(原为校方庶务股一同志负责上诉,后因公离校)和第十三区人民政府工商科负责同志去该庭询问。该庭一姓潘(或苏)的表示,清华大学已有上诉人负责,别人“没有权利”再发言。接着他又对那个同学说:“你是代表经理吗?否则我不和你说。以后我自会处理。”过了一个月,该庭宣判了,叫清华大学合作社收买“双合成”的一切设备用具等。这是为什么?清华大学合作社不是收买破烂的,并且也没有那一笔等着为违法资本家服务的资金。“双合成”老板更蛮横无赖起来。这事一直拖到现在。
我们要问,该审判庭是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观点来处理这件事的?现在正当全国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希望上级司法部门对此案进行检查。
清华大学航空学院动力组实习队第三小组
温俊峰 李仲生 傅燮阳
荆长生 刘永吉 钱植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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