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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作关于著作权法铁路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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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06
第4版(要闻)
专栏:

  宋汝棼作关于著作权法铁路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铁路法(草案修改稿)、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时说,委员们认为三个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三个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关于著作权法,宋汝棼说,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他说,有的委员提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关于铁路法,宋汝棼说,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决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有些委员提出,这一款仍有“政企合一”的痕迹,不应这样规定;有些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范围,比较稳妥,既照顾了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将来的发展。有的委员提出,这一款中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决定”,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考虑,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公用企业,可以行使国家授予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建议这一款中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再改动,将这一款中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决定”一句删去。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修改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修改为:“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六条中的保价运输,可以不作规定,铁路办理保价运输,容易形成强制,产生弊端。有些委员赞成规定保价运输,因为保价运输是铁路承担货物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保价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两者不是一回事,不是相互代替的关系。托运人或者旅客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不办理保价运输;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不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本法应规定办理保价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均应根据托运人或者旅客的自愿。经与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铁道部共同研究,建议将这条中关于保价运输的规定修改为:“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并建议增加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宋汝棼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宋汝棼说,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有的委员提出,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严格依法办理,防止假借国家建设的名义随意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因此,建议在这一款的国家建设之后增加“依法”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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