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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权利 繁荣文化科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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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07
第1版(要闻)
专栏:

  保护作者权利 繁荣文化科学
本报评论员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广大知识分子翘首以待的一个法律,它对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促进对外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为创作作品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专有权利。切实保障这些权利,有利于提高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为社会创造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
著作权法是一个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法律,它涉及作者和诸多传播者之间因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创作和传播作品的关系,犹如源和流的关系,只有作者多创作作品,传播者才有取之不尽的作品向公众传播。因此,首先应当切实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进行营业性演出,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音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他人作品的,均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同时,对于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也给予保护。这样,正确调整了两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发挥作者和传播者两个积极性。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著作权法还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作者有权请求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为作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使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有法可依。
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权利、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以及作者应尽的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著作权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一方面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另一方面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时还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保护。为了适应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也应尽一定的义务。这种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则。作者和传播者应当努力创作、传播振奋人民精神、鼓舞人民斗志的优秀作品,为人民、为社会多作贡献。
著作权法将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做好实施著作权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著作权法,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著作权法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知识分子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的环境,以进一步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的文化和科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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