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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法律保障——写在著作权法诞生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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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法律保障
——写在著作权法诞生之际
本报记者 晓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以102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通过。这是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
著作权法,经过10年时间的酝酿、讨论,前后进行了30多次修改,提交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十二次、十四次、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最后形成了一个基本成熟的法律文件。在这次会议上审议时,委员们对经过修改的著作权草稿的修改稿,比较满意,认为这个文本经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适应和协调了各方面的利益,比较科学、严谨。因此,它并非一个难产儿,而是一个适应我国现代国情的优生儿。
  集思广益 精雕细刻
在近10年中,负责起草著作权法的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组织了专门立法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曾先后3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他们总结了我国保护作者权益的各种法规、政策和习惯做法,又研究了我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发展的现状,并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150多个已经有著作权法或版权法的国家的经验,逐步形成法律草案。在每次将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法律委员会都进行认真审议修改。据知情人说,有的法律条文就研究修改了近一年。可见,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制定所持的态度是严肃慎重的。
  满腔热情 畅抒己见
七届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在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及修改稿时,认真讨论,畅所欲言。一些委员说,我国曾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和印刷术的发明者,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过杰出贡献。但在建立现代著作权制度方面,即在保护知识的创造者——作者的权益方面,却落后了。
有些委员曾激动地谈到我国不少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产品的创作者,英年早逝,这与在精神鼓励和物质分配上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有关。一些委员特别提到了不久前中年谢世的著名作曲家施光南同志。施光南创作的歌曲在社会上很受欢迎,而他所得报酬却是微薄的。以致他在创作上呕心沥血,生活却极其简朴。他的早逝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惋惜。在这次审议著作权法时,大家注意到了当前诸如抄谱的报酬高于创作者,表演者的报酬也高于创作者的问题。
委员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产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正是为智力创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法律保证,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从事有益于国家社会的智力创作活动,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脑力劳动的风气,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科学和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所以,委员们赞成并通过了著作权法。
  扶良除莠 振兴创作
委员们在审议著作权法草案时,对如何以法律手段鼓励传播优秀作品,提高智力产品质量,提出了许多积极的看法。
他们认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著作权法要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有的委员列举了近几年在某些小说、剧本和影视节目中,曾出现歪曲历史,丑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宣扬色情、恐怖、迷信的东西。
他们认为,这些,应通过著作权法的实施,控制其泛滥。在承认和保护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要求作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创作者的目标和利益与全社会的目标和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在修定著作权法第四条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写上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条文。
委员们相信,著作权法的公布与实施,肯定会受到广大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欢迎,会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也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欢迎,推进社会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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