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一九五二年农业丰产奖励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04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一九五二年农业丰产奖励暂行办法
一、为推动农村爱国丰产运动,鼓励农民组织起来,改进技术,普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包括本年爱国丰产运动中全面增产的县、区、乡(村),全面增产或获得高额产量的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劳动个体农民,以及领导生产的模范单位、模范工作者。
三、奖励作物除全面增产外,暂以水稻、小麦、棉花、粟(谷子)、玉米(苞米)、大豆、薯类
(甘薯、马铃薯)为范围,不列于上述范围的农作物、特产等,由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自行奖励,其成绩特别显著者,亦得报请本部奖励。
四、奖励标准:
1、县、区、乡(村)、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全面增产成绩显著,并组织起来,改进技术,向自然灾害作斗争有特殊成就者。
2、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一种主要作物全部播种面积的平均产量超过当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又不低于该项作物高额产量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者。
3、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劳动个体农民在规定面积上达到高额产量标准者。
4、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劳动个体农民在规定面积上的产量超过一九五一年全国最高纪录者。
5、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及农村工作人员领导爱国增产运动有显著成绩者。
凡受奖的国营农场须能完成国家所给予的建设和生产任务。
获得高额产量奖励及新纪录奖励者,其获奖面积以外地亩的平均产量必须高于当地水平。
全面增产的单位及模范领导单位、模范工作者,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评选,其中成绩特殊优异者,报请本部给奖。
各项奖励的产量标准及其获奖面积如附表(一)、
(二)。
五、发展畜牧、水产有显著成绩者,应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六、受奖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密切联系群众者。
七、凡受奖者,其成绩均需为当地农民群众所公认,由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审核认为确实后,方能予以奖励。
八、奖品分为:(1)奖章、奖状、奖旗;(2)奖金。模范领导单位、全面增产的县、区、乡(村)及获得高额产量的个人,只给荣誉奖。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模范工作者及获得新纪录奖励的个人,除给荣誉奖外,可同时予以奖金。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注意调查研究,积极培养发现丰产对象及模范领导单位、模范工作者。作物收获时,须派员实地调查丰产成绩,准确测定面积、产量,作出总结,按规定表式整理成详细材料,逐级审查转报,由本部最后审查评定给奖。
附表一、一九五二年高额产量奖励标准表(附图表)
一、获奖面积:
1、高额产量获奖面积:
(1)一般作物:一般的国营农场为十五亩以上,其耕地面积不到一百亩者同农业生产合作社标准;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十亩以上;互助组六亩以上;个人三亩以上。东北区(各省市)除棉花高产获奖面积同上以外,一般作物高产获奖面积:国营农场为二十亩以上;农业生产合作社十五亩以上;互助组八亩以上;个人五亩以上。
(2)薯类作物:国营农场六亩以上;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四亩以上;个人二亩以上。
2、新纪录产量获奖面积:国营农场三亩以上;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劳动个体农民一亩以上。
二、(1)新疆省及华北天津地区水稻高产量标准按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标准执行。
(2)甘肃省棉花高产量标准按河北、山西、平原……等省标准执行。西南区旱地棉花产量标准为三五○斤。
(3)华东区甘薯高产量标准按河北、山西、平原……等省标准执行。
(4)除东北区以外,其他地区大豆如有达到东北区标准者亦可报奖。
三、表中的水地系指旱作灌溉地,水稻区除水稻以外的其他作物按旱地标准执行。
附表二、一九五一年度新纪录产量表(附图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