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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经济合同 防止前清后欠——国家工商局副局长甘国屏谈清理“三角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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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9
第2版(经济)
专栏:多方努力 积极清欠

  严肃经济合同 防止前清后欠
——国家工商局副局长甘国屏谈清理“三角债”
本报记者 潘岗
国务院前不久发出的《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那么,经济合同与清理“三角债”有什么关系?预防、减少以及解决企业间合同债务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发挥哪些作用?记者访问了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成员、国家工商局副局长甘国屏同志。
记者:提出加强合同管理,这与清理“三角债”有什么关系?
甘国屏:关系非常密切。经济合同是企业间在经济交往中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是大批量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形式。形成“三角债”有多种因素,但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于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约定的债务不能履行,便产生了欠债与被欠债的关系。若是众多企业如此互相拖欠,也就形成了“三角债”。今年5月,辽宁省工商局和统计局调查了省内483家大中型企业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发现有394家都有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拖欠货款问题,总计拖欠其他单位61.9亿元,别的单位欠他们222.4亿元。
记者:预防和减少“三角债”是许多企业的要求,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的工商局,怎样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甘国屏:在预防和减少“三角债”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如,加强合同鉴证工作,帮助企业把握合同的有效成立;为企业提供示范合同文本,使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尽可能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企业重视依法经营;通过监督检查,可以依法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等等。
记者:对目前许多企业之间已形成的合同纠纷怎么办呢?
甘国屏:对于企业之间已经形成的合同债务纠纷,我们通过宣传咨询活动,促使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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