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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实行信用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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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9
第2版(经济)
专栏:多方努力 积极清欠

  建议 实行信用证制度
  徐炳
目前,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普遍以信用证作为基本的支付方式。尽管资本家唯利是图,尔虞我诈,但在信用证的硬性约束下,则无法拖欠他人货款,亦无“三角债”问题。我们应在支付手段上做此尝试,并根据我国国情逐步推开。这对解决“三角债”问题大有裨益。
信用证的基本做法是:1、买方与卖方订立购销合同;2、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信用证;3、买方银行审查买方的资金保证,通常要求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标明的货款,然后方可为买方开出信用证;4、卖方收到买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后按合同向买方发货;5、卖方发货后即可凭单向银行议付货款。通常在买方实际收到货之前,卖方已收到货款。这就不可能产生拖欠货款问题。
信用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托收承付支付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托收承付是在卖方向买方发货后,向开户银行提交有关单证,请银行向买方收款;买方接到单证后,向银行承付。若买方不承付,银行作为托收人却无法强求买方承付;卖方货已出手,也束手无策,这就给买方留下拖欠货款之机。信用证制度则是以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作双方的保证人。它既向买方保证,付款后定能收到货,如收不到货银行退还其货款;又向卖方保证,发货后就能收到货款。其前提条件是,买方预先向其开户行提交货款或资金保障。卖方发货前,买方的货款已准备好了。
实行信用证制度的好处是:1、以商业信誉最佳的银行作为后盾,促成买卖安全、迅速地成交。2、信用证完全独立于买卖当事人的买卖交易之外,它是银行向卖方担保买方付款的凭证,信用自然远远超过企业的商业信用,除非银行信用危机,否则不会出现拖延付款之事。
目前我们在对外贸易中已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信用证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国内贸易更适宜采用信用证制度。现在银行业和各类商业已有长足发展,有条件推广信用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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