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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异结合论——对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结合方式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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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8
第5版(理论)
专栏:探索与商榷

  有差异结合论
  ——对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结合方式的探讨
  胡乃武 吴晓求
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怎样结合的问题,可以从总体范围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从总体上看,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我们的市场是受国家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总体计划与总体市场的结合是一种有机结合,计划和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认识上,显然是不够的,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我们还必须从经济活动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方面来具体地考察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范围和作用力度。
1、从国家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看,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的确定,产业发展关系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安排,产业政策和地区布局政策的制定等,都是属于计划调节的范围,并且国家要事先做出安排;而上述计划目标的实现,则必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
2、从计划管理的具体形式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市场调节(狭义的市场)等三种形式。一般地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其生产和流通应实行指令性计划;而对大量的一般工农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则应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
指令性计划虽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计划,但也必须自觉地遵循价值规律,并应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因此,指令性计划是一种强计划、弱市场的结合方式。
应当指出,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指令性计划,不同于原有经济体制下的那种指令性计划。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而后者则是排斥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的。为了使指令性计划能够与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相适应,应当逐步地调整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价格,使其大体符合产品的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从而使企业能够获得合理的盈利。否则,指令性计划也难以实现。由于指令性计划属于直接的计划调节,在其产品价格水平尚未调整合理之前,往往与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相矛盾,因此,应当把指令性计划限制在最必要的范围之内。
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则不同。一方面,它通过计划指标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社会需要的信息,指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又必须依靠市场调节的作用。由于指导性计划是与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地位相适应的,它理所当然地就成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计划管理的基本形式。
我们这里说的市场调节,是指计划管理的另一种具体形式。它不同于那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发的市场调节,而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但它毕竟是一种弱计划、强市场的结合方式。
3、从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看,大体上可以把整个市场分为市场失灵区、市场机制扭曲区、受国家宏观控制的市场调节区和市场灵敏调节区这四大类型。所谓市场失灵区,主要是指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短期内难以盈利的产业部门,以及非竞争性的高技术产业部门等。市场机制扭曲区,是指那些价格过分低于或高于其价值的产品和产业。受国家宏观控制的市场调节区,是指那些由国家通过价格和利率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的产品和产业。市场灵敏调节区,是指那些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定价的产品和产业。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市场区域,其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和作用力度是不尽相同的。在市场失灵区,主要是由计划调节的;在市场机制扭曲区,其价格过分低于价值的产品或产业,基本上是一种强计划、弱市场的结合状况,而价格过分高于价值的产品或产业,则基本上是一种强市场、弱计划的结合状况;在受国家宏观控制的市场调节区,是计划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在市场灵敏调节区,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
4、从资源的稀缺性、可替代性和价格弹性的角度看,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方式、范围和作用力度对不同的资源来说,也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对于稀缺程度较高、可替代性较弱、价格弹性(指价格的供给弹性,下同)较小的资源和以此为基本生产要素的经济活动,计划调节的范围要宽些,作用的力度要强些,呈现出一种强计划、弱市场的结合方式;而对于稀缺程度较低、可替代性较强、价格弹性较大的资源和以此为基本生产要素的经济活动,市场调节的范围就要宽些,作用的力度就要强些,呈现出一种强市场、弱计划的方式。
5、从宏观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领域的不同情况看,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方式、范围和作用力度也有明显的差别。
在宏观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总量控制,重大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应发挥计划调节的作用;而在微观经济领域,如企业大量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性的技术改造和小型建设,主要应由市场调节。作为微观经济领域的另一种主体的家庭,其经济行为(购买行为、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基本上是由市场调节的。
上述分析说明,由于国民经济这个被调节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有机体,由于计划与市场具有不同的调节功能,所以,在经济活动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方面,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范围和作用力度,是有较大差异的。我们把这些多种形式的结合,称之为“有差异结合”。计划和市场的这种“有差异结合”,不仅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是如此,而且即使在新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其基本格局也大体如此。
建国40年来,我们在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常犯的毛病之一,就是“一刀切”。看来,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必须克服“一刀切”的这种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毛病,而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应当指出,检验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得好不好的标准不应当是抽象原则和模式,而应当看它对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能否起促进作用及其促进作用的大小。因此,上述种种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地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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