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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有哪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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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有哪些?
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请问:我去世后,她的法定扶养人是谁?
重庆松早矿务局 姚福藩姚福藩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1款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残疾人同普通健康人一样,其法定扶养人包括下列3个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姊。当然,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也在此列。只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对于某一个残疾人来说,上述3个顺序的法定扶养人不可能同时存在,也不可能全部符合条件,同时成为法定扶养人。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应根据该残疾人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依上述顺序确定。由于不了解你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所以你去世后,你患有精神病的女儿的法定扶养人是谁,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上述顺序,由你家庭关系中符合条件、有负担能力的人来担任。
如果上述3个顺序的法定扶养人均不存在,或不符合条件,或没有负担能力,那么就可以认定你的女儿为无法定扶养人。残疾人保障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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