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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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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10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在进口关税方面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提供不低于已经给予或准备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待和特惠。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在贸易政策方面确认了各国主权平等和机会均等。它可以是两国相互在贸易、航海、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将本国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保证,也可以是双方签订的一种条约义务。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文,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另一方;后者指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在15世纪的贸易条约中就已出现最惠国待遇。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待,而后者则受到不平等待遇。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1991年第15期《世界知识》于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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