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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对司法工作的两点意见——读者来信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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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06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读者对司法工作的两点意见
——读者来信综述
八月份本报收到读者对司法工作提意见的信共计七十三件,其中对法院处理案件不及时提出批评的十八件,对处理案件不当要求检查纠正的三十七件,批评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好及反映其他意见的十八件。这些来信,有的已在本报发表,有的尚待研究处理,大部分都已转请各有关部门检查处理。从这些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有些法院在处理案件当中,有这样两种偏向,是值得引起注意的。这就是:
一、法院对人民用书信方式起诉的案件,不够重视;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处理不及时。读者张连海来信说,他在一九四九年曾给当时的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去信,请求依法处理他的离婚案件,并随信附去所在工作机关开具的证明信。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先后共去信二十几封,司法科不是置之不理,就是说“家长不让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读者张克新来信说,他为了解脱封建婚姻的痛苦,一九五一年九月向平原省温县人民法院声请办理离婚手续。不料声请书寄去后,如石沉大海,连一点音信也没有。以后接二连三地去双挂号信、快信催请处理,到现在将近一年,仍无音信。黑龙江省绥化县读者邓全芝、北京陆军医院政军、中国盐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叶鉴平及读者甘秀芬等来信,他们都对司法机关不重视人民群众以书信方式起诉案件提出意见。
二、有的法院不注意执行判决,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读者李平来信说,河北省南宫县薛吴村烈属郭秀苓和薛庆普的土地纠纷,已由河北省人民法院邢台专区分院再审判决,将土地五亩判归郭秀苓所有。郭秀苓请南宫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法院不是向村里推,就是向专区法院推,郭秀苓一共到法院去了十二次,县法院始终不给执行,到现在土地还是在薛庆普手中。读者朱崇秀来信说,她的离婚案件,今年三月十日由北京市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束,判决由男方每月给孩子生活费一百五十斤小米;但到现在已五个多月了,男方只给了孩子生活费十万元。从五月十二日到现在,她先后到法院十一次,打电话三次,写信一次,请法院执行判决。法院的同志不是说“新案子太多,执行案子没工夫”,就是故意推拖,不积极执行判决,以致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健康。读者来信反映类似情况的,还有:上海叶桂珍、山西榆次王秀英、孔文轩、汪淑贞等人。
读者来信一致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应该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给人民以方便,对于人民群众因双方居住不在一地而用书信起诉的一般性的案件,应该与当事人亲自起诉的案件同等重视,及时给以处理;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则应坚决执行,以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平原省温县人民法院等不及时处理张连海、张克新要求离婚的案件,显然是与他们不重视处理人民投书控诉的旧法观点有关;而河北省南宫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中城区人民法院等不坚决执行判决,也就是不注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官僚主义作风的具体表现。希望上述有关机关在司法改革运动中,进行彻底的检查,并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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