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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检察署要积极参加司法改革运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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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06
第3版()
专栏:

各级人民检察署要积极参加司法改革运动
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蓝公武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在“三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肃清反动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在人民司法机关中的影响,使各级人民法院从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并由此彻底打碎旧司法制度的残余,贯彻新的人民的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完成,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人民检察工作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不仅是为了建设新的人民法院工作,并且对于树立人民检察工作的业务思想、工作制度、工作作风也有其重要的意义。进一步从组织上、思想上保持与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纯洁性,是人民检察署在司法改革运动中的首要任务。
由于我们的人民检察机关是在新中国诞生之后和彻底打碎了国民党反动的旧检察机构之后、完全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们在人民检察干部的条件上一开始就坚持了“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方针,抽调了一批久经革命工作和战争考验的老干部作骨干,辅之以纯洁的知识青年,因此,各地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一般说是比较纯洁的;但有些地方在两年多来的各次运动中,特别是在“三反”运动中,也暴露了少数地方的人民检察署有组织不纯的现象,这是不容忽视的。本署中南分署在“三反”中查出旧司法人员明自行为六家不法奸商所收买,代奸商造假账,偷漏税,有关法律方面的文书,均由明自行代替起草完全成了不法资本家在人民检察机关中的代理人。有些检察机关认为机关内没有旧司法人员或学过旧法的人,就等于没有旧法思想的影响,这也是错误的。个别地方关于检察机关领导问题上的“三权鼎立”思想,就是旧法思想的严重表现。各地有一些检察署不了解人民检察工作在保障国家政策法律执行中的重要作用,不了解检察工作必须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错误地认为参加运动不是检察署的业务,只有“写起诉书”,“出庭论告”“检验”等才是检察“业务”;甚至认为检察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司法制度上的陪衬。这在实际上是把人民检察机关当作法院附属物的旧司法制度的观点。也有极少数的检察工作干部引用旧的法律观点办案。如某地检察工作干部,不是根据犯罪事实及其对人民的危害确定罪名,而是抄袭反动的旧法条文,把私设公堂,非法拘禁工人的严重罪行说成是“妨害自由罪”,把某校长奸辱女生,败坏人民教育事业的违法乱纪行为确定为“有伤风化罪”等等。两年多来的人民检察工作虽有一些新的创造和经验,但从整个检察工作的业务方针来说,“做什么?怎样做?”仍是有些地方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对于从实际出发、大胆创造、总结经验的思想还不明确,空喊方针不明、业务不熟或作空泛无益的争论,不去从实际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更有的单纯地强调所谓“正规”的制度、手续,实质上是墨守陈规,只求形式,不求内容,把工作引向狭小的事务主义的圈子,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因此,各地人民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司法改革运动,进行普遍深入的学习,检查业务思想和工作方针,肯定成绩,纠正缺点,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为此,必须展开充分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干部有旧法观点与旧司法作风的,尤须深刻检讨。对于旧法思想的影响和一般业务工作上的问题,则应加以区别。各地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典型思想,典型事件,进行分析批判,以提高认识。同时应注意吸收人民法庭工作的丰富经验和某些人民法院在工作上已有的创造,树立工作上的新制度新作风。
协助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改革运动的发展,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当前的中心业务之一。过去各地人民检察机关曾经检察了不少错押、错判以及司法人员中坏分子贪赃卖法的案件,这是与法院的组织不纯、思想作风不纯有直接关系的。人民检察机关必须和这些违法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各地人民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政府的统一政策方针,吸取已往的经验,发动群众揭发司法人员中坏分子的违法行为,并检察重大的违法判决的案件,结合运动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典型事件,应广泛宣传,揭露旧法思想的反动本质及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以推动运动的发展。同时注意吸收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对于今后人民检察机关依靠群众进行司法监督工作,将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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