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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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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15
第2版(经济)
专栏:

  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
刘白笔
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结合行政、经济手段清理“三角债”是客观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近两三年来,我们运用行政、经济手段清理“三角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缺乏有领导、有组织地运用法律手段配合进行清理,这就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是遇有法律问题,如对合同有争议,产品质量、数量、检查、包装、运输、保管等有异议,企业破产、民事诈欺、刑事诈骗等等,均无法解决;二是企业在清债、讨债中很少讲法或者不讲法,不负法律责任,以致出现“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破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严重后果;三是少数负责清理“三角债”的单位也不依法办事,搞无理拒付、地区封锁等等。这些都是“三角债”越欠越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只要将法律手段与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清理工作就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运用法律手段配合清理“三角债”与行政、经济手段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组织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参加清理“三角债”工作十分必要。具体说来,应当组织包括法院、司法行政、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在内的得力干部,参加各级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在办公室设立法制组,负责研究、组织、协调运用法律手段配合清理“三角债”的工作。
首先针对“三角债”的特点,研究制定运用法律、政策进行清理的对策。
其次组织各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清理“三角债”作贡献。
第三监督有关执法部门和金融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办事,严格结算纪律。
第四统筹和协助宣传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
大力开展清理“三角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刻不容缓。必须在宣传和司法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大造舆论。对那种有条件偿还而不还款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要使其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宪法、民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当开展清理三角债法律对策培训活动。目前,有些企业和少数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员对为什么要运用法律手段清理“三角债”,如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对策清理“三角债”,清理“三角债”要注意些什么法律问题等,都不甚明了;而且许多企业都派出大批的讨债人员到外地和有关的大、中城市满天飞,而收效并不大。根据近年来笔者参与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清理“三角债”的经验,采取举办短训班的办法,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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