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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采煤办矿条件 制止违法违章开采 国务院决定清理整顿个体采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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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15
第2版(经济)
专栏:

  严格采煤办矿条件 制止违法违章开采
 国务院决定清理整顿个体采煤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国务院日前向全国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通知说,近几年来我国个体采煤有了一定的发展,对缓和煤炭供求紧张局面以及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就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个体采煤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个体采煤进行清理整顿。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个体采煤。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通知提出必须严格个体采煤的办矿条件:
(一)资源可靠,有经法定部门划定明确的井田范围和矿界;
(二)有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采煤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三)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财、物和技术水平;
(四)建立了必需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五)矿井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六)制定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员使用合格的矿灯照明;
(七)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和煤矿安全炸药、电雷管;
(八)有可靠电源,井下必须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电器设备和电缆;
(九)每一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器,建立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十)矿井必须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
(十一)必须有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提升设备、钢丝绳、信号和断绳保险及制动装置。
(十二)办矿负责人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基本知识和相应的办矿资格。矿井的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工人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十三)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通知要求对现有的个体采煤进行严格审查、分类处理。提出:
(一)凡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工商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停止开采。对拒不停采,造成资源破坏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已停采的矿点要恢复开采,必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办矿条件,核发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恢复开采。
(二)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具备办矿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限其在一年内达到办矿条件,逾期达不到者,由发证、发照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超层越界开采,特别是进入统配和地方国营煤矿范围内开采的,要责令撤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具备办矿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四)私营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煤以及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煤炭资源,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产品税、所得税等。对偷税、漏税、抗税者,依法处理。
国务院在通知中指出,清理整顿个体采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办法。通知说,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清理整顿,使个体采煤走上依法办矿的轨道,制止各种违法违章开采;个体采煤基本达到各种办矿条件,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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