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阅读
  • 0回复

关于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07
第3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
问: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运动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地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
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的党员的党籍问题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决不能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党员不能去作富农,也不能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步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任何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而且他在其他方面也没有丧失党员条件,那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也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
对于富农家庭出身、自己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和剥削者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