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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许甘露指出 “鹰王号”走私数额巨大情节恶劣 台湾方面应将其交厦门侦查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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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许甘露指出
 “鹰王号”走私数额巨大情节恶劣 台湾方面应将其交厦门侦查审理
新华社厦门8月16日电 (记者黄小雄、实习生余铮)厦门市公安局昨天下午就台湾有关方面对“鹰王号”走私船的处理举行新闻发布会,希望台湾当局言行一致,与大陆方面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活动。
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许甘露在会上说,据悉台湾有关方面于近日宣布已侦结“鹰王号”走私船谎报被劫案,拟以“有关罪名均不成立”而不予起诉。台湾有关当局还决定不将这些人员交由我方司法处理,而依船员意愿,把他们遣送到大陆以外的第三地区。“鹰王号”船及船上货物将待民事诉讼了结后放行或进一步处理,等等。许甘露说:“作为大陆办理该特别巨大走私案的厦门市公安局,我们对此表示严重的关切。”
据许甘露介绍,6月14日,“鹰王号”船的大副等22名船员由厦门海关“802”缉私艇带回厦门后,厦门海关随以走私罪移送厦门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鹰王号”向大陆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厦门市公安部门将“鹰王号”立为走私罪案,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开展侦查。6月15日,对“鹰王号”的22名参与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全部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依法审查。审查中,还进一步确认被台湾军方强行带往台湾的“鹰王号”另5名船员,也是该走私罪案的被告人。6月16日,厦门市公安局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签发对滞留台湾的“鹰王号”5名船员的刑事拘留证,只因上述5名被告没能到案,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无法执行。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从收集到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鹰王号”货轮走私案是一起集团性、有计划,以大陆为走私目的地,正在向大陆实施走私行为时被厦门海关缉获的特别巨大走私罪案。厦门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16条、第118条,对该走私罪案拥有无可争议的司法管辖权。但由于台湾有关方面拒不将滞留台湾的5名船员交我方全案处理,使该案深入侦查工作遇到许多人为障碍,不能依法尽早结案。
许甘露表示,“我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台湾当局尽快将人、船、货移交我方,但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积极反应,这是十分令人焦虑、关注的。现在,如果台湾当局果真如媒体报道的将人放走,将货、船扣下,那就违背了台湾当局过去多次表示的‘台湾海峡走私问题,愿双方合作’的初衷,客观上只能造成纵容包庇海峡海上的走私行为,我们认为,这不是两岸民众所愿意看到的。”
许甘露表示,“希望台湾有关方面从两岸关系的大局出发,尽快将‘鹰王号’船、船上人员、货物一并送交厦门市公安局侦查审理。使之成为两岸合作打击走私活动的成功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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