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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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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18
第5版(理论)
专栏:

  新时期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薛牧
“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
——摘自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行政监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它负责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上述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受理上述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依法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并依法给予处理。行政监察机关的上述职责实质上是对违法违纪、滥用权力或可能滥用权力的制约;惩戒、纠正和预防错误的行政行为,支持和保护依法行政的行为,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国家行政机关。
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问题,并把这种监督同保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民公仆的本色直接联系起来,同巩固和完善人民政权联系起来,同实现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战略任务联系起来。从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个新事物,它脱胎于旧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我国原来是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其旧的痕迹就更为浓重,剥削阶级思想及旧的习惯势力,将长期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监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就显得更为必要。实行改革开放后,外来的消极影响增加,产生种种问题的因素也较改革前更为突出,因而,就容易出现一些腐败现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监督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国务院的提议后,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恢复并确立了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以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强了行政监察机制。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党内和党外监督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分析了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党和国家机关的现实状况,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正确决策。
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是强化整个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依法行政,促进党和国家新时期发展经济以及科学文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对腐败,维护政府廉洁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应该而且必须是廉洁的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是关系到能否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的根本问题。反对各种腐败现象,坚持廉洁奉公,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文革”前,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状况是群众交口称赞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尽管产生腐败现象的可能性增加了,然而,我们国家机关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能自觉抵制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的侵袭,坚持廉洁自律,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一切向钱看等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以及前几年我们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和艰苦奋斗的教育,加上法制不健全,造成了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反腐败的任务仍很艰巨,斗争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坚持党中央提出的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不懈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越是要扩大开放,越是要深入改革,越是要发展商品经济,就越要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党和政府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奢侈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是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行政监察机关当前的工作重点。在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行政监察机关着重抓三件事:一是集中力量查处各种腐败问题的案件,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的案件,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案件。全国监察系统1989年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方面的案件57941宗;1990年为51261宗。二是促进廉政法规和制度建设。各级监察机关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群众关心的七件事的决定和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廉政法规、制度的建议,帮助政府或有关部门草拟或参与草拟有关廉政的法规、规定和制度,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同时,通过经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各项廉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当前要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三是结合行政监察业务,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廉政的先进典型,报道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等方式,开展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宣传教育,为廉洁从政奠定思想基础。
(二)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和保证政令畅通
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职责是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当然主要靠执法者的思想觉悟,靠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但同时还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对模范依法行政的予以表彰,总结推广其经验;对做得差的,提出批评建议,帮助其纠正缺点,改进工作;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法违纪的,给予严肃查处。并结合这些工作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我国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过去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适当扩大地方、部门、企业的自主权,这对于搞活经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极为必要的。但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又必须加强监督,比如,在地方、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拥有一定自主权后,如何依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如何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如何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发展经济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如何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关系,尤其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能否服从全局利益等,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错误行为,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维护党中央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和保证政令畅通。
(三)反对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促进行政管理的改善,提高行政效能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应是勤政为民、高效工作的政府。廉政方能稳定,勤政才有希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要在下个世纪中叶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就必须奋起直追,分秒必争,长期奋斗,高效工作,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状况虽然总的说是好的,绝大多数同志是尽职尽责、努力工作的,但是,毋庸讳言,在行政机关工作中也存在着官僚主义、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公文旅行、精神不振、无所作为、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也引起了人民的不满,所以,必须坚决加以解决。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查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有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监督检查和办案工作,进行勤政为民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勤政观念和效率观念,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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