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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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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县仙居乡精神病患者杨某在放牛途中,用铁锨将一老人打死。这是不到半年时间内被他杀死的第二个无辜者。杨家4口人,有3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分裂症,他们多次发病打人毁物,一直未作治疗。我局近年来受理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就有5起。由于一些地方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薄弱,使有的病人流散社会,肇事破坏,危害他人。精神病人流落街头,也往往招致一些人的围观、追逐、戏弄。
因此,应重视精神病人的流散问题,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管监护。
河南光山县公安局  张久永张久永同志:
我们完全赞同你来信中所谈的问题。确实,照看好精神病患者非常重要。
从民法的角度讲,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刑法的角度讲,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监护制度就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由下述人员或单位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列顺序作为监护顺序,即当第一顺序有监护人时,就不由第二顺序的人员作监护人,其余类推。如果前5个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则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确定以后,应履行下述监护职责:1、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照顾其日常生活;2、保护精神病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精神病人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4、管护精神病人的行为,防止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在履行职责时有疏忽的时候,或者监护人侵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的时候,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应以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负财产责任。侵犯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有些地方对精神病患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既有侵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又有精神病人致害他人的问题。张久永同志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确实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认真落实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措施,严格执行监护制度,保护好精神病患者,也保护好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共同维护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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