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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李铁映就李鹏总理提请审议的教师法草案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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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29
第4版(要闻)
专栏:

  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李铁映就李鹏总理提请审议的教师法草案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李鹏总理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的议案。
李鹏总理在议案中说,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委草拟了教师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铁映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的说明。他说,1986年3月,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建议和提案。此后,国家教委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开始起草工作。
关于制定教师法的必要性,李铁映说,制定教师法,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关于提高教师的素质的问题,李铁映说,为了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草案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强调了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其次,建立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三,确立教师的任用和考核制度。第四,确定了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
关于教师的待遇,李铁映说,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提高教师待遇,草案规定,“国家分别规定适合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特点的工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教师物质待遇的提高,难以做到全国齐步走。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为使提高教师待遇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草案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的责任。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终身从教,草案规定,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实行优惠”。
关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他说,目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农村,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殴打教师,干扰、破坏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草案对如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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