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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宋汝棼作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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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8-29
第4版(要闻)
专栏: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宋汝棼作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根据有些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密切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显损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利益,经教育不改的,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未成年人另行指定监护人。”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按照我国对出版物和影视节目的管理办法,凡是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出版物、影视节目,一律不得出版、播映,草案已经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因此,可以不再对“未成年人不宜”阅读的出版物和观看的影视节目另作规定。
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草案中保护婴幼儿的内容很少。同时,草案关于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建议对草案中这两方面的条款予以补充。
有些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应当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除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外,建议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规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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