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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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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厂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编辑同志:
我厂供销员于1988年两次通过湖北襄樊市张湾建设银行汇往厂里5750多元货款,但厂财务科迟迟收不到汇单。经查询,方知张湾建行把泌阳写成沁阳,把这笔货款汇到了河南沁阳市建行。我们找到沁阳市建行,他们说:“责任不在我们,我们已经把款划拨到沁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账户上了。”请问:这两家建设银行该赔偿我们的货款吗?
河南泌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 常明祥
常明祥同志:
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这一汇款引起的纠纷,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即汇款人委托张湾建设银行将货款汇到泌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这一合同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湾建行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将泌阳错写为沁阳,将货款汇到了沁阳市建设银行;沁阳市建行将这笔货款支付给沁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使汇款人遭受损失。张湾建行和沁阳市建行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汇款人的损失,构成违约民事责任,两家银行应当赔偿损失。二是由于银行的疏忽行为,致使沁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汇款人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汇款人也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厂家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两家银行的过错行为,产生了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汇款人既享有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又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汇款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权利行使。汇款人或者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两家银行赔偿损失;或者选择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沁阳市珍珠岩保温材料厂返还不当利益。选择的标准,汇款人可以自己权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权利行使。一般说,选择银行作为被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汇款人比较有利。
汇款人在未能追回汇款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汇款人只能选择一个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按照规定,一般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汇款人以银行作为被告起诉,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以后,两家银行有权要求取得不当利益的厂家返还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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