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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员会对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宋汝棼就此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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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03
第4版(要闻)
专栏:

  法律委员会对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宋汝棼就此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会议汇报了法律委员会对三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本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改稿、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三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三个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改稿,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中增加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内容。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应当统一考虑。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流浪,禁止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卖淫”,修改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修改稿规定,强迫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的委员提出,这项规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因此,建议修改为“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进行强制集中教育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有些委员认为,规定的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规定:“没有配偶的被买妇女,经查实确系自愿与收买人依法结婚的,对收买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建议修改为“被买妇女经查实确系自愿留在当地依法结婚的,对收买人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问题,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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