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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又荒唐 北京法学界评台湾当局处理“七·二一闽狮渔”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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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04
第4版(要闻)
专栏:

  非法又荒唐
 北京法学界评台湾当局处理“七·二一闽狮渔”事件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万红强)台湾有关方面对吴勇等5名福建渔民的处理引起大陆法学界的严重关注。“七·二一”事件法学界专家学者讨论会,9月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七·二一闽狮渔”事件是一件普通的海上渔事纠纷,台湾当局把此事当作犯罪事件进行“审理”,是错误的。这一事件被扩大化的种种迹象表明,台湾当局对此事的处理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企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高铭暄认为,台湾当局把一件沿海常见的渔事纠纷当作犯罪并给我渔民判刑是非法的。台湾当局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有三:一、台湾军方强行带人带船到台湾这件事本身就是侵犯大陆渔民正当权益的行为,为此要给这一非法行为找台阶;二、台湾当局企图通过这一事件强行把台湾的“司法权”强加给大陆无辜的渔民;三、“判决”程序上是匆忙的,“辅佐人”没去台湾,整个事件的见证人蔡成家未能去台作证,诉讼从程序上说就是不周全的,台湾当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一件渔事纠纷歪曲成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郑立教授、王利民副教授在发言中认为,“七·二一”事件是一起已经终结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王利民认为,这起纠纷起因于台“三鑫财”号渔船不听我方渔船警告,硬从我方二艘拖网渔船中间驶过,致使渔具受损,构成了对我方渔船的民事侵权,应负赔偿责任,而我方渔船因对方的侵权而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王利民强调,事件中的某些行为是我渔民为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而被迫实行自助。另外,发生纠纷的双方渔民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根据台湾“民法”736条关于和解契约的规定,和解协议履行,双方不能再发生民事、刑事上的责任。因此,将已经终结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按刑事案件处理,是荒唐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谢怀栻研究员认为,整个案件审理违法处甚多。他指出,蔡成家是全部案件的见证人,但未传讯,且在理由部分不作说明,这在诉讼程序上是严重违法;“判决书”中提到交保缓刑,也是不合法的,交保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逃跑;再度违法。”这些条件被判决人都不具备,从刑事案件上看,这些都是违法的。他建议在台的大陆渔民辩护律师立刻上诉。
中国社科院台研所戴文彬认为,台湾当局如此处理是有计划和有预谋的,其目的是把民事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政治化,以配合其所谓“国统纲领”,达到“对等政府”的企图。
不少学者提到,台湾军方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时就打伤我渔民并强行把我渔民、渔船押至台湾,损害了大陆渔民的名誉权,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扣押渔船带来了渔民的财产损失。对此我们应提出公诉。
讨论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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