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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法律武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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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报评论员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是两部重要法律。这两个《决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对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基本根除了这种丑恶现象。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卖淫嫖娼活动又蔓延起来,使早已根绝的性病死灰复燃,这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身心遭受摧残。对于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司法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一社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措施,特别是在近年来全面开展的“扫六害”斗争中,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两个《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改,为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两个《决定》,统一认识,严格依照《决定》及有关法律办案,密切配合,及时地查禁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分子。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罪犯,必须依法严惩,杜绝重罪轻判或者以经济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对于卖淫妇女和有嫖娼行为的人,除依法给予必要处罚外,还要作好教育、转化工作,使他们改掉恶习。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部门,必须坚决及时地进行解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发现卖淫嫖娼活动必须坚决制止。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上述工作。在卖淫嫖娼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活动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大力宣传这两个《决定》,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都知道卖淫、嫖娼、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让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只要正确运用法律,充分依靠群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这两项斗争就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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