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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十二条政策措施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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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24
第1版(要闻)
专栏:

  全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十二条政策措施出台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从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议上获悉:经国务院同意,我国将采取12条政策措施,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这12条政策措施是:
1.三年内全部免掉从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中上缴的“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从折旧基金中提取“两金”已经实行多年,财政已打入每年的预算,而目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明后两年又正值还债高峰,因此,减免“两金”只能分步实施。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的矿山企业,并适当照顾困难较大的军工企业,明年先把煤炭、石油、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矿山、兵器、核工业、船舶、航天、航空企业的“两金”全部免掉。电力行业明年先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93年再免预算调节基金,两年免完。列入1992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也减免“两金”。
2.加快对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重估的步伐。清产核资以后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办法后逐步推开。
3.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率。
为了创造大中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从1992年起3年内将全部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55%降为33%。减交金额重点落实到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
4.适当调整财政信贷政策。
对部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贴息政策。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从1992年起,科技贷款的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
5.增加企业新产品开发资金。
遵照李鹏同志关于“继续实行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资金”的指示精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的提取比例不超过1%的前提下,根据地区、行业特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发展需要,确定具体提取比例。
6.国家准备增加一些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用于引进技术改造企业。
1993年底以前,用国家增加的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国内暂时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时,内地也按沿海的办法,全部免交关税和增值税。
7.实行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挂钩的办法。
1991年-1993年,凡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挂钩的,压下来的资金,要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可以结转和调剂使用。
8.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资金。
9.增加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比重,相应减少一般贷款的比重。
10.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对中间试验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11.加强宏观调控,防止重复建设。
目前已经形成过多重复建设、生产能力远大于需求或造成大量产成品积压的,以及虽是短线产品,但属于热点项目,容易形成新的重复建设的,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控制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12.完善约束机制,提足用好有关技术进步的自有资金。
企业的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资金、减免“两金”和降低所得税率增加的留利等,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亏损企业也不得例外。
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无偿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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