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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科技成果应用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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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建议

  应设立“科技成果应用奖”
编者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有一个过程,如何促使前者向后者转化,使更多的科技成果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今年第四届科协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当前中心的一环是继续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引进、应用、推广、创新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科研体制。”今天本版刊登的湖北胡昌振同志的来信,谈到了目前科研成果难以迅速产业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建议,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
在科研成果的普及、推广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和完善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机制,防止和杜绝类似陕西出现的假冒“哈白兔”问题的发生。那种打着“推广科研成果”招牌、不择手段地坑人骗钱的作法,不仅损害了科研成果的声誉和成果发明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应用者的利益。这样的“推广”只能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因此,对于科研成果普及、推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部门应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对策,使之良性发展,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专业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难以迅速产业化,企业内部的技术进步成果也很难迅速形成生产力。我认为,这是由于科研与生产未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状况所造成的。许多地方,绝大部分专业研究人员集中在国家科研机构里,成果颇丰却无物化成果的手段;企业中的科研人员为数极少,虽有物化手段却无太强的研究能力。从激励机制看,国家设立的“科技进步奖”虽然对科技工作者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但对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激励作用不大。从参与对象看,企业现行的科研工作只局限于少数工程技术人员,广大工人的参与甚少。以我所熟悉的一家工厂为例:这个厂年年都搞科技进步,采取各种办法鼓励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应用,而且也确实搞出了不少成果,但这些新产品大多难以形成大批量生产的能力,新技术新工艺也不能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不易为企业赢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其原因是,少数科研人员只管研究试制,出了成果就可得奖,但在批量生产中工人遇到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时,却没有明确科研人员解决这类难题的责任。而工人在批量生产中一旦出了质量问题,不但要扣奖金,而且还可能扣工资,因此不愿意冒风险搞新产品生产。
技术进步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设立“科技成果应用奖”很有必要。具体办法是:
对科技工作者实行科技成果阶段性奖励。即某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试验成功,先奖给研究者一部分奖金,待新产品形成大批量生产能力或技术、工艺已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后,再给研究者一部分奖励。
国家为企业设立“科技成果应用奖”。从科技成果的应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由国家奖给企业,鼓励他们在生产中更多地采用科研新成果。
企业为职工设立“科技成果应用奖”。一是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应用本企业科研成果;二是鼓励没有研究能力但有一定实践能力的职工嫁接、引进外单位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仍是从科技进步成果应用后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给在大批量生产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特别要奖励那些结合生产实际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的工人,以调动他们对科技成果应用的积极性。 
  湖北汽车工业公司 胡昌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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