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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长期不审理已立案的案件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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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长期不审理已立案的案件怎么办?
编辑同志:
1989年2月,我因债务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后,但至今未予审理。办案人说,被告居住地交通不便,传唤他又不到庭,你再等一段时间。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付正顺付正顺同志:
你来信所说的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后,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由于从1982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至1991年4月9日废止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审限的规定。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该法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前,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试行)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无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审限均从1991年4月9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该案应从1991年4月9日起计算审限,受诉法院如果没有正当的需要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行为。
你作为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两年多仍未审理的情况下,可以催促该法院严格按照审限规定执行,尽快审结此案。但应明确的是,该案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么目前尚在审限之中。如果到1991年10月9日法院仍未审结,则超过法定审限,你可以向该法院领导或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请他们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
对法院来讲,交通不便,诉讼当事人传唤不到庭,不能成为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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