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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中的一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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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16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劳动就业中的一些问题
问:人民政府对于失业工人的处理方针是什么?
答:人民政府对于劳动就业的方针是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期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对于失业工人的处理办法是:凡失业工人均普遍予以登记,并分别介绍就业或予以转业训练,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到生产中去。对于不能及时就业或参加转业训练的失业工人,生活确实困难者,则采取“以工代赈”、“移民开荒”、“生产自救”等方式予以安置。对于某些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老弱失业工人,政府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临时救济或长期救济。
问:人民政府将怎样保障在职职工的职业问题?
答:在国家即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中,一切适合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公私营企业都是有前途的。因此,政府号召一切公私营企业均应遵守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某些企业即令一时发生困难,也应从积极发展生产和发展营业中来克服本身的困难,不得从解雇职工上想办法,以保障职工利益,避免增加新的失业工人。如必须解雇职工时,则应按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对于少数新的失业工人,随时可进行登记、训练,组织他们转入其他生产部门。
问:我厂因为实行生产改革而提高了劳动效率,现在厂方要解雇我们多余的职工。这样做对吗?
答:一切公私营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由原企业单位包下来,照旧发给原工资(计入企业成本),不得解雇。对于这些职工可进行分批轮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与文化政治水平,以备本企业扩大时使用或听候国家统一调配。这样做,对于鼓励职工的创造发明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也是有好处的。
问:资方可否因转业而解雇职工?
答:某些私营企业因经济改组关系,本业确无前途必须转业者,原则上应该是劳动随资本同时转业。如果转业申请和计划开设的新业已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又经过劳资双方协商,根据新业的计划和现有职工的条件拟出职工随资本转移方案后,仍有一部分确实无法在新业中安置的职工,资方可按照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雇,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得依法解雇。
问:私营企业如确实无力继续经营时,可否解雇职工?
答:私营企业如确属亏本过甚,无力继续经营,虽经劳资协商,仍无法开展业务,必须紧缩营业或歇业时(歇业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后,得解雇一部或全部职工;但将来该企业单位扩大营业或复业时,应尽先使原职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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