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大中型企业重振雄风之道——贯彻落实《企业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23
第2版(经济)
专栏:

  大中型企业重振雄风之道
——贯彻落实《企业法》
本报记者 鲁牧
全国人大法委会、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中国企协不久前在京联合召开纪念《企业法》实施3周年座谈会。百余名与会者普遍认为,要进一步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切实贯彻落实《企业法》。
雄风犹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跟以往一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雄风犹在。
权威的1985年全国工业普查汇总数字显示:仅占全部工业总户数2.23%的大中型企业,它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却占全部工业(下同)的66%,它的净产值占54.55%,产品销售收入占50.32%,利润税金总额占62.25%。
5年后的1990年,大中型企业有了大幅度增加。总户数由1985年的8285家,被改写为13469家。尽管它在户数上还只占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下同)的3.2%,而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却占67.6%,净产值占58.4%,产品销售收入占56.4%,利税总额占68.2%。
大量的数据表明,大中型企业不仅是我国工业生产的脊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而且是国民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
诚然,多年来,我国诸多大中型企业存在着活力不足、效益下降、亏损增加等问题,雄风有所减弱。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党和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且已经和正在逐步收到成效。仅今年1至7月份,全民所有制工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增长速度由去年同期的2%提高到9%以上,足见其主导作用与骨干作用有了增强,雄风在开始重振。
问题所在
出席纪念《企业法》实施3周年座谈会的代表,多半是来自11个省、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和地区经委(计经委)、企协负责人。他们普遍反映《企业法》确定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并在法律上赋予了企业以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在一些地区、部门却没有落实到位,人为地减弱了这些大中型企业的雄风。
企业外部的种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未能落实到位的主要表现。
安徽同志说,该省有的地区、部门每到年末,拚命向企业压产值任务,强制企业生产本已严重积压的产品。“三乱”屡禁不止。合肥市有7家企业,自前年下半年以来被乱摊派136万元。有家染织总厂每年被摊派20万元,占该厂留利总额10%。有家轮胎厂竟是48个协会、学会的成员,各会都要钱,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
陕西同志说,他们对6946个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结果,查出集资、赞助、摊派金额达2.2亿元,名目多达5大类90余项。省属一家大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101个,仅此一项负担非生产经营性开支28万元。各种检查、评比、升级活动愈来愈多,使得企业不堪重负。西安有家企业去年接待检查、评比、验收千余次,平均每日3次,弄得企业领导无法集中精力抓好经营。他们还对20个省属工业企业调查统计,近几年来企业非自主设置的机构,一般在10个左右。企业不能择优用工。有的企业招工,上面主管部门横加干预,给指定地点,搞硬性搭配。
天津、四川等地同志反映,《企业法》赋予企业的13项权利,真正落实到位的多则八九项,少则只有三四项。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同志在纪念《企业法》实施3周年座谈会上一针见血指出的,目前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是《企业法》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的结果。
重振之道
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需要综合治理。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重振雄风之道,也就在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企业法》,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不打折扣地实施法律赋予企业的13项生产经营自主权。
首都一位经济法律研究工作者的观点不无道理。他认为,大中型企业只有享受经营权,才能自主经营;只有自主经营,才能自负盈亏;只有自负盈亏,才能自我约束;也只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才能自我发展,不断呈现勃勃生机的强大活力,雄风有增无减。
那么为什么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却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呢?
从企业外部看,主要是:经济法制观念薄弱,此其一。他们比较重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大法,而轻视《企业法》等经济法律,甚至认为《企业法》执行与否,无关紧要。
陈旧观念、习惯势力作怪,此其二。在他们的心目中,企业还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而不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他们对企业持“三不”心态:不放心、不放手、不放权。有的已经放给企业的权利,还得变着法儿逐渐收上来。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受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等等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经济法盲,此其三。有些身为管理企业的干部,整天忙于事务,而对《企业法》一无所知。有的读或听了一遍了事,而对精神实质、具体条文不清楚。
从企业自身说,也有思想顾虑导致以情代法的问题。有些企业负责人对贯彻落实《企业法》,感到“理不直、气不壮”;由于矛盾多半来自顶头上司部门单位,怕伤了和气,以后事情难办。对那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碍于情面,不敢拒绝。
上述种种归根到底都是思想认识问题。“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颁布重在贯彻执行。”中顾委委员、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同志认为,在目前国家财力十分有限而企业内部大有潜力的情况下,如何把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已成为当前搞活企业必须认真解决的主要问题。这里,最重要的是真正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当然,在贯彻落实《企业法》的时候,必须全面地维护和发挥“厂长为中心”、“党组织为政治核心”、“职工群众为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上下左右,都来提高认识,以搞活大中型企业这个大局为重,更好地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为重振雄风作出更大贡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