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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新的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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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26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实施新的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陈铭)国家外汇管理局明天将公布新制定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以不断完善外债管理法规,提高透明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两个办法的公布实施,是保障引进外资工作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于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的条件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人民币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有债务偿还能力以及借款单位的经济效益等。
他说,为了避免债务偿还风险,我们对借款机构规定了对外债务的最高限额。金融机构对外债务余额加外汇担保余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目前已成为我国对外筹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截至1990年末,全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241.9亿美元,占同期外债总余额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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