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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被告——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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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胜诉的被告
——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魏征
这是轰动河北省工商系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
1991年4月1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河北省工商局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法庭内座无虚席。
若问群众为何对此案如此关注,还得从头说起。那是离行政诉讼法施行还差近7个月的1990年3月6日,河北省工商局接到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通过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
原来,1989年1月16日,沧州市工商局根据沧州地区工商局提供的情况,开始对沧州日报社信息部倒卖轿车、彩电等违章经营问题立案调查。经过几个月的内查外调,沧州市工商局于1989年6月26日对沧州日报社信息部做出“没收倒卖轿车、彩电及违章经营非法所得”的处罚。沧州日报信息部对处罚不服,于1989年7月5日向河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河北省工商局立即向原处理机关调取有关案卷,经过细致调查研究,复议决定除对倒卖轿车非法获利作了部分变更外,维持了沧州市工商局其它的处理意见。沧州日报社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89年12月7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工商局接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决定让沧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学达、主任科员刘洪洲作为此案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于1990年7月31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却于1990年8月9日变更沧州日报社为沧州日报社信息部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变更当事人1个多月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才通知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认为已失去了代理权限,于1990年9月14日取回答辩状和有关证据。为此,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10日对河北省工商局下达通知,认定沧州市工商局拒绝应诉,让其另派应诉人。
对此,被告提出了异议。尽管如此,运河区人民法院还是认定河北省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证据不足”,撤销了被告的复议决定。
河北省工商局对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沧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学达、主任科员刘洪洲全权代理。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收集证据,于1991年4月15日上午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今年4月27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沧州日报社信息部购销轿车、彩电,应当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沧州日报社信息部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没收非法所得并无不当。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这起行政诉讼案结束了,被告一方胜诉了。这个案例又一次告诉人们,在法律面前,被告和原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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