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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死亡判决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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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9-2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一方当事人死亡判决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解放初期,廖某的父母在廖某已去台、儿媳又改嫁的情况下,为了晚年生活,收养我为孙。此后20多年,祖孙相依为命。二老去世,我料理善后,并继承了4间店房的遗产。1989年,廖某回乡探亲,要求我交出4间店房。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均分遗产。诉讼过程中,廖某委托叶某全权代理诉讼并代管4间店房,然后他回到台湾,在判决下达的半年前便无音信。有来自台湾的消息说,廖某已去世。请问:判决是否有效?4间店房应如何处置?
             江西龙南县 廖海华廖海华同志:
你在解放初期被廖某的父母收养为孙,长期共同生活,互尽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其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廖某虽未与其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但仍为法定继承人,亦享有遗产继承权。在你们双方为遗产发生争执的时候,诉至法院,法院确认双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判决双方均分4间店房的遗产,判决内容是正确的。
该判决是否有效,取决于廖某的死亡时间。从你来信看,廖某死亡时间并没有准确的证据,因而存在两种可能情况:如果廖某是在判决生效之前死亡的,则法院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中止诉讼,由死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如无继承人,或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则诉讼终结;如果其在判决生效之后死亡,则法院判决有效,可以按执行中止处理,由其继承人申请执行,如无继承人,你可以就判决属于你的部分申请执行。由于你与廖某的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没有经过廖某确认,因而,你只与廖某的父母具有拟制血亲关系,而与廖某本人却没有拟制血亲关系。他死亡后,对于他的继承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你并不享有继承权。如果他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且无遗嘱处分遗产,他的继承份额则作为绝产,应当收归国有。
廖某生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当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代理关系并不必然终止,可以由廖的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为代理人,也可以由代理人继续完成代理事项。但代理人不得因代管而取得或变相取得廖所继承的遗产。
对此,你可以搜集、提供证据,证明廖某死亡的准确时间,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公告,让廖某的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参与诉讼或申请执行。同时,叶某对属于你的那一部分遗产无权代管,你可以请求叶某停止这一无权代理行为。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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