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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廉政建设具体规定 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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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海关总署公布廉政建设具体规定
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据新华社北京电 海关总署新近作出布置,要求全系统各单位对1990年以来海关人员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和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抽奖、摸彩中得到的大件物品,进行一次清理,并限定在今年11月底前上交,逾期不交者,以贪污受贿论处。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宣布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如以祝贺生日、节日、婚丧等名义接受、占用工作对象赠送或变相赠送的红包、好处费、回扣、礼品、礼品券、购物券、信用卡、样品、新产品、试制品、建筑及装修材料、无线电话机、接收机、汽车、摩托车等)和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劳务。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如出租车费、装修居室费、电话安装使用费、学习驾驶办理执照费、各种购物费和旅游、食宿、娱乐费等)。
海关规定,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参加工作对象对海关的单独宴请,一律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对海关个人的各种形式的吃请。海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与工作对象组织联谊活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联谊活动的,要从严掌握,审慎处理,不准搞抽奖、摸彩,不准借机吃请、旅游、收受礼品,不准到营业性饭店、歌厅、舞厅等场所搞联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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