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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人民司法工作者吕志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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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9-20
第3版()
专栏:

优秀的人民司法工作者吕志杰
薛述明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庭审判员吕志杰,是一个优秀的人民司法工作者。他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对人民司法工作有高度的热情和创造精神,他自觉地运用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正确地及时地解决了许多重要的案件。
吕志杰今年五十六岁,贫农出身,一九五一年参加人民法庭工作。旧社会的压迫,使他懂得革命的真正意义,懂得人民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和镇压反革命。他在做审判工作的同时,经常向群众揭发旧社会的罪恶,揭发地主恶霸的罪恶,并拿新旧法院的对比来教育人民。在旧社会,有许多农民被地主欺压得活不下去,卖掉家产去和地主打官司。写状、“正案”、进衙门、应付狗腿差人,都得花许多钱,但结果总是农民败诉。人民的司法机关如人民法庭,则搬到群众门口去问案。当事人一不花钱,二不走路,三不耽误生产,谁有冤枉都能申诉。他的宣传,使群众对人民司法机关有了正确的认识。农民见到审判人员分外亲切,主动反映材料,甚至有人背着干粮到外地帮助人民法庭调查案件。
吕志杰在审理案件时非常注意调查。他在进行调查时,和某些偏听偏信的审判人员截然不同。他每到一处,就和当地的人民政府、农会、工作组建立密切联系,了解农民和干部的情况。接近群众时,首先就要了解对方解放前后的生活变化,弄清其阶级成份,以便“心中有底”。例如在调查反革命分子仇成安的儿子诬告仇邦海杀人一案时,最初因为受了坏分子的指引,误入了仇家的亲戚窝,听到的都是有利于仇成安的儿子的材料。他马上便警觉起来,抽身而出,另作调查。他走访了许多贫农军属,终于弄清了案情真相,并弄清了仇成安的儿子诬告仇邦海的目的,是向革命群众实行报复。他在石家坡调查恶霸邓世觉的罪恶时,是以自己的切身经历启发了农民的政治觉悟,才得到了大量的可靠材料。
吕志杰谈到他的工作经验时,特别强调吃苦耐劳和忘我的精神。他说,为了证实材料的正确性,绝对不能以一地所得的材料为满足,而要“从东到西,从远到近,四面八方,全面调查”。他在工作中始终贯串着这种精神。他把自己的腿称为“橡皮腿”,意思是说最能跑路,不怕跑路。
吕志杰是怎样审判案件的呢?
吕志杰说:“毛主席号召‘实事求是’,我最记得这句话。因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不枉不纵。”因此,他审理案件不是凭主观臆断。处理复杂案件时,更要先做多方面的了解,对证材料,然后才定案。周密的调查和发动农民说理斗争,代替了野蛮的刑讯和逼供。他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遭受过恶霸欺压的农民群众,看到人民法庭逮捕了他们的仇人,十分兴奋,感情激动,要求动打。这时吕志杰便向群众说明,人民法庭是说理斗争的地方,要有秩序。而且受害的人很多,乱打起来就没法诉苦了。群众在说理斗争中提供了恶霸所犯罪行的确凿证据以后,即使恶霸死不认罪,一经材料证实无误,也迅速判决执行。
有些司法人员习惯于“坐堂问案”,并大摆架子。但吕志杰却特别强调就地审讯,他认为这是正确处理案件和教育群众的良好方式。他经常在案件发生地点或犯人就捕地点召开群众会进行审判,并邀请当地农会主任、村长、民兵队长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审讯采用谁调查谁当主审以及与案件有关者作陪审的方法;或是采用大家共同审讯的方法。群众可以自愿参加,不使群众对参加公审大会有任何顾虑。
“游行审判”是吕志杰在工作中的一种创造。这种审判方式对于弄清案情有很大方便。恶霸邵世杰对自己的罪行认小不认大,人民法庭便采用了“游行审判”方式。每到一个村庄,群众看见邵犯,立即围拢过来,要求人民法庭停下,要“问他(指邵犯)几句”。经过群众的控诉,弄清了邵犯的几件罪行。又到一村,又弄清了邵犯的另外几件罪行。最后,邵犯终于在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承认了自己的罪恶。他说原先不承认,是因为那里没有认识他的人。
吕志杰十分注意审判和宣传工作相结合,这和某些司法人员“孤立办案”的作法截然不同。吕志杰不但能在处理一件案件后向群众说明政策法令,说明案件的实质,并能适当地结合当地的中心工作处理案件,推动中心工作。去年洋县姚坪乡土地改革之前,干部、妇女代表在参加学习时。有一位妇女代表夜晚出外解手,被一个外号叫“张飞”的坏分子拦住,企图强奸,后被民兵发觉未遂。事情发生后,土地改革工作组认为“张飞”是中农,没有认真处理,忽视了由于这件事情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吕志杰却认为:好容易才把妇女发动起来,如不认真处理这件事,以后妇女工作会遇到很大困难。事实证明了吕志杰预见的正确: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妇女联合会的工作陷于停顿,农民不让妇女出门,怕出乱子。后来经过调查,“张飞”是个二流子,曾抢过人,打死了自己的妻子。以后召开了斗争会,吕志杰正式宣布把“张飞”逮捕法办,并正式给那位被辱妇女代表恢复了名誉。这一措施立即受到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拥护,妇女工作也很快有了进展。
吕志杰所在的人民法庭,也曾办错过案子,但他敢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这和“官无悔判”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司法作风。错误发生在斗争恶霸何天定的那天。诉苦快终了时,一个老太婆忽然站起来控诉何天定。她说有一次何天定在崖下走路,正遇上她的十三岁的养女在崖上撒尿。何天定认为是“霉”了他,便用拐杖把女孩子戳死了。当场还有两个老婆出来作证。根据这一情况,人民法庭对何犯判处了徒刑。但在审判时,吕志杰发现群众审判员问得很不起劲,群众的情绪也毫无激愤。事后问何犯,何犯也不承认。以后问外村群众,也都说那不是事实。最后问了女孩子的亲生母亲,才知道杀害女孩子的并不是何天定,而是那个老太婆。何犯在解放前当伪保长时曾调解过这件事,让老太婆破费了钱;老太婆怀恨在心,便想趁群众斗争的机会打击何犯。对于这一错误,吕志杰主张立即报县纠正。但有些干部不同意,认为还是不报告为好。吕志杰驳斥说:“如今办罪要贴布告,还要开会宣判。如果不合事实,群众会说人民法庭办事不公,坏分子还会钻空子。那样,毛主席的政策不是让我们搞霉了!”由于吕志杰坚持正确意见,这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很快地得到纠正。
吕志杰虽然有了这些优越的成绩,但他并不自满。他时常把他的成绩归功于:一、毛主席的政策好;二、省领导得好;三、县上帮助学习好;四、群众有觉悟。吕志杰是从群众中来的,也相信群众的巨大力量。他十分懂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的深刻意义。用他自己的话解释,那就是:“群众的眼睛多得很,这个没看见那个看见,这个不知道那个知道,针尖大的事也看得清楚。”
吕志杰走群众路线的审讯方式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是司法工作人员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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