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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经济犯亲属的存款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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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经济犯亲属的存款吗?
编辑同志:
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向银行查询经济犯罪分子的储蓄存款时,往往要求附带查询其亲属的储蓄存款,原因是经济犯罪分子常常以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请问: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经济犯亲属的储蓄存款吗?
湖南永州市 陈金华
陈金华同志: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到银行查询经济犯亲属的存款,这是由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84条又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这就是说,公、检、法三机关在发现、证实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的过程中,都有权进行检查、扣押等专门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检、法三机关的要求提供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查获赃款不仅可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而且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主要证据来源。因而这也就成为司法机关侦查活动的一项主要环节。当前,经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隐蔽,确有一些犯罪分子将赃款以其家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从而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1983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联合通知》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
《联合通知》没有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作限制性解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84条的规定,“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既可以是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其他个人。因此,司法机关如果认为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以其配偶、儿女、父母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时,可以进行查询。但在办案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银行为储户保密的信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 于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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