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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开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起实行新房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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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08
第1版(要闻)
专栏:

  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开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起实行新房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
本报北京10月7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今天在此开幕的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欣逢世界住房日,来自中央有关部委、部队及各省、市、自治区的300余名代表,将就关系千家万户的房改政策措施及近期工作安排进行讨论。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国家体改委主任陈锦华向大会作了“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报告,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国务委员王丙乾、国务院秘书长罗干等领导人出席了开幕式。
自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以来,我国房改已进行了12个年头。1988年1月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后,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了整体方案设计,房改进入了扩大试点的阶段。据统计,到目前全国全面配套改革出台的有12个城市和13个县镇,有300多个城镇进行了单项改革。陈锦华指出,经过两年的治理整顿,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收入水平在10年改革中有明显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物质承受基础。几年的试点,使房改的政策措施渐趋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推开房改的决心,以及广大群众对房改日益迫切的要求,促使全国上下形成了房改的大气候。
在谈到今后房改的分阶段目标时,陈锦华指出:
第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房屋租金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3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计租水平;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左右;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全部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第二,10年目标。到2000年,住房租金标准要努力达到5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使家庭住房消费结构基本趋于合理;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第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8项因素(前述5项因素加上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即商品租金水平,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陈锦华谈到了我国今后房改的4个原则:基本原则是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通过发挥三个积极性,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上的比重;其次是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卖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的联带序列;第三是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改革的步骤、办法、措施,不能一刀切;第四是机制转换的原则。
陈锦华就房改中的有关政策作了说明:
提租与补贴问题。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提高房租要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力争在本世纪末,将租金提高到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同时,应把租金标准和补贴计算所依据的各项参数统一在1990年底实际发生的水平。各地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要严格禁止“少提多补”。
售房问题。住房价格区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是适宜的,标准价内容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是可以考虑的。各城镇的售房价格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严禁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的住房,主要面对高收入者。
在谈到住房的权属问题时,陈锦华指出,职工对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部分产权强调的是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是为了解决职工购买住房后的自有和居住问题;同时,部分产权也是为了约束住房的再交易行为。因此,职工对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职工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
新房新制度的问题。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从1992年起,对投入使用的新房(包括迁出腾空的旧公房),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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