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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统筹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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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关于养老保险统筹的调查
本报记者 龚金星
老有所养,天经地义。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建立了退休养老保障体制,退休费用实行全国统筹。“文化大革命”中,这一统筹制度遭到破坏,改由企业直接支付本单位的退休费用。即以国家为主体,企业在营业外项下支付退休职工退休费用的“企业保险”办法。但这种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供给型退休养老制度,受到了来自现阶段经济变化的强烈冲击,最明显最直接的结果是新老企业退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此,记者赴湖南做了调查。据湖南省劳动厅厅长谷新珊同志介绍,在湖南的一些老企业中,如纺织、饮食、运输、盐业等行业,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了1∶1,退休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而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建企业,如电子、仪表、化工等,他们的退休费用大都不到职工工资总额的5%。由此,就带来了这样一些问题:有的老企业的退休职工生活难以保障,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有的企业因退休费用负担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各方面的经济待遇受到拖累。由此可见,“企业保险”是一个相当脆弱的养老办法,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势在必行。
——何为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这里所说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指已在全国推行的,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养老的办法。它由政府责成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基金计算基数(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与退休费之和)和提取比例,每年向参加统筹的企业统一征收统筹基金,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支付。退休费用统筹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大都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就地、就近的原则对退休人员划片定点,退休人员按月到定点的银行储蓄所、信用社领取。这种做法既方便了退休人员又方便了企业,受到退休人员、银行和企业的欢迎。
——“增支”和“受益”
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通常有两种情况:退休职工养老费用负担轻的单位,要“增支”,而负担重,企业不胜负载的单位就要“受益”。例如:
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氮肥厂有职工829人,退休职工仅92人,负担较轻,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该厂每年要多拿出4万多元来交给区社会保险站。这4万多元,在社会统筹的术语里叫“增支”,这家氮肥厂也被称为“增支”单位。
这个市武陵区饮食服务公司每年要负担退休费用49.83万元,占工资总额的78%。由于这个公司只能承担退休费用的56%,参加社会统筹后,另外的44%得到补充,即社会保险站每年补给公司22万元。这22万元,叫“受益”,这家饮食服务公司也被称为“受益”单位。
增支是否吃了亏?受益是否占了便宜?常德市劳动局局长朱梅青告诉记者:鼎城区氮肥厂的职工们一开始也认为,4万多元是白给了其他企业,厂里吃了亏,意见很大。区劳动局同志用通俗而生动的方式到厂里进行宣传,告诉他们,厂里增支的这4万多元,不过是在目前支援了其他企业。将来他们厂退休职工多了,别的退休职工少的企业也会支援他们,那时他们便成了受益企业。因此,现在他们多拿的钱,迟早还是他们自己的退休费用。
——亟待解决的难点
湖南省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在1986年全面推开后,目前全省已实现以县(市)为单位的统筹,参加统筹的在职职工达175万人,退休职工42万人。全省已建立起社会保险机构123个,配备管理干部813人,拥有统筹积累1.23亿元。但是这项工作刚刚起步,涉及面又广,要全面推进这项工作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有这样一些难点亟待解决:
一是统筹的社会化程度低,调剂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统筹工作全面推开后,大多处于以县(市)为单位的统筹初级阶段,因此统筹范围小,县(市)之间负担畸轻畸重问题无法克服;调剂功能小,大型老企业负担重,县(市)统筹负担不起,容易出现小马拉不动大车的局面;保障系数小,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大面积天灾人祸现象,县(市)统筹将束手无策。鉴于此,以县(市)为单位的统筹应尽快向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全省、全国统筹过渡。
二是缺乏必要的立法,基金收缴无保障。社会统筹是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工作,但至今国家尚未立法,因而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有些企业的领导,怕影响自己任期目标的实现,不愿为职工拿钱参加统筹。有的产业部门甚至下文不让所属企业参加统筹,致使一些县(市)出现了统筹减少的势头。因此,应对社会统筹工作的职能、范围、办法和基金专户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并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以确保统筹“社会化”和基金管理、使用的“专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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