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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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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公证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人们从不同途径开始认识公证及其业务范围,不再简单地认为公证处就是“讲公道的地方”。但是,公证能起什么作用,它的效力如何,还不是太清楚的。
山东潍坊市 焘辉
焘辉同志: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公证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以下3种效力:
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有关单位直接采用。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24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公证书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由于有的公证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或者公证人员工作失误,公证文书可能出现不当或者错误。对此,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也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那么公证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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