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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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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12
第2版(经济)
专栏:

  经贸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经贸部发言人今天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司法部联合发表公告,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发表谈话。
经贸部发言人说,在重申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劳改产品的性质、对劳改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劳改犯人的福利待遇。规定中重申了禁止劳改产品的出口,监狱不得参与对外贸易活动,不准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规定中还明确重申,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任何部门和企业将给予应有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这是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精神是一致的,也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劳动的时间与社会公民一样,每天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休息;罪犯的粮油、副食品按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标准供给,并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具有中等以上技术等级的按月发给技术津贴。监狱结合劳动生产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在社会上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我国组织罪犯生产,目的在于通过劳动改造罪犯,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而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在劳动中,使罪犯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矫正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恶习,并掌握一技之长,为他们刑满后就业谋生创造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本质的体现。实践证明,我国劳动改造制度是成功的,绝大部分罪犯经过劳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重新犯罪率仅占6%至8%,这在世界上是比较低的。
我国组织罪犯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满足劳改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多余部分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罪犯生产的产品不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这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如果说有个别产品流到国外市场,这绝不是政府的政策,而是个别企业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众所周知,中国商品的进出口是在各级经贸部门的管理下进行的,并由海关严格监督,不允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从事进出口贸易。劳改犯人生产的产品是不允许出口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外向型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地方和外贸企业已有很大的自主权。在这种新形势下,为使我国改革开放不断顺利发展,有必要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合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今天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是我国在加强管理方面所采取的其中一项措施。重申此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劳改产品的管理,以防止劳改产品流往国外。
经贸部发言人说,近一年多来,美国一些新闻媒介对所谓中国劳改产品出口问题有不少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某些人利用这一问题大作文章,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制造混乱,为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设置障碍,这是有损于两国正常关系的,也是很不明智的。
中方对美方提出的所谓中国劳改产品输美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多次向美方声明过中国政府对此的政策和立场。对于违反我国有关规定的企业在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鉴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进口劳改产品,而贸易活动是双方的事,双方都有责任管好自己的企业,一味指责中方是不公平的。中方认为,对于中美间出现的这一问题,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采取任何不友好的行动都将会使问题复杂化,损害两国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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