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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一项换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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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27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一项换函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一项旨在使我国的减免税能够让日本投资者切实得到实惠,以利于中日经济技术合作发展的换函,于今天在北京签署。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日本国驻华大使桥本恕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换函上签了字。
根据换函规定,日本厂商来华投资,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征税以及再投资退税等一系列优惠,除了国际运输和银行金融行业外,日本国政府在对其计算征税时,都要视同已征税给予税额扣除。换函将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目前我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除个别国家外,一般都列入了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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