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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江苏城镇房改方案出台 全省11个市从明年一季度起实施改革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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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4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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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江苏城镇房改方案出台
全省11个市从明年一季度起实施改革方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张锦胜、通讯员关敬如)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最近批准了《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明年一季度起,江苏省11个市齐步进入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分步提租发补贴,新租公房交定金,职工买房给予优惠,实行住房基金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据介绍,江苏省从1988年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在组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测算和拟定改革方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市、县还进行了提租补贴、出售公房等单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
经批准实施的江苏省房改措施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作出了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凡是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都要逐月缴存。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率,在房改起步阶段,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定为6%至10%,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个人使用公积金限于支付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房屋翻建和大修等费用;而职工出售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内。
关于分步提租发补贴问题,《实施意见》规定每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0.25元—0.30元,住房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加收租金。发放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和离退休费的2%至3%一次核定,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补贴。居住集体宿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
《实施意见》对新租公房交定金作出明确规定。自当地房改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竣工的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售后租,有偿分配。租住公房必须缴存定金,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至50元,由住户缴存,归住户所有,享有低息,五年后归还。住户缴存定金后,仍需按规定交纳租金。少数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缴存定金。
对职工买房,《实施意见》规定售价给予适当优惠,购房后对住户暂不发补贴。公房出售主要是出售成套房屋,一户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新旧房屋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住房实际价格与优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职工优惠购得的住房,可以继承,五年后可以出售。在付款方面,购买优惠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20%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30%,其余部分可向当地住房信贷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购房户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不得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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