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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各地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使用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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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各地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使用管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近批准了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为转发总参谋部的《意见》发出的通知说,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育,进行军事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已建有训练基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总参谋部的《意见》指出,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所属的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训练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建设训练基地的军事单位。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训练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训练基地土地时,须征得原使用单位同意,并经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另建训练基地划拨相应的土地。原训练基地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训练基地是用于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场所,不得因开展其它活动,影响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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