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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和平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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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4
第6版(国际)
专栏:

  柬埔寨和平协定
新华社巴黎10月22日电 柬埔寨4方代表和出席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的19个国家的代表10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协调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柬埔寨和平协定。该和平协定包括《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和《最后文件》。预计于北京时间23日午夜复会的柬问题巴黎国际会议(部长级)将签署这些文件。
《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指出,从该协定生效之日起至举行自由公正的大选的整个过渡时期,“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以下简称“最高委员会”)是柬埔寨的唯一合法机构和权力来源,在整个过渡时期体现柬埔寨的国家主权、独立和统一”,“最高委员会对外代表柬埔寨,占据柬埔寨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的席位。”
协定要求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一个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国权力机构”),负责执行本协定所载明的权力。该机构直接对联合国秘书长负责。
关于大选问题,协定指出,柬埔寨人民有权通过自由公正大选产生的制宪会议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制宪会议将起草并通过一部柬埔寨新宪法,并自行转为立法议会,由其建立柬埔寨新政府。大选将由联合国在中立的政治环境中并在充分尊重柬埔寨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主持进行。
协定认为,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有必要对柬埔寨的“外交、国防、财政、公安和宣传”等可能对大选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机构、组织和机关,“实施必要的控制”。“签署国承诺、尊重经联合国证实为自由和公正的大选的结果。”
在军事安排方面,协定要求,任何仍在柬埔寨的外国武装力量、顾问、军事人员及其武器装备应立即撤出柬埔寨,并且不得重返。联合国权力机构将对此进行核查。外界应立即停止对柬埔寨所有各派提供一切军事援助。
协定还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火即告生效。所有武装力量都应立即脱离接触,不得采取任何敌对行动,并且不得从事任何旨在扩大其控制的地盘或可能导致重开战火的任何部署、调动或行动。联合国权力机构将对停火实施监督、监察和核查。
关于难民问题,协定指出,在柬埔寨境外的柬埔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返回柬埔寨,享受安全的、有保障和体面的生活,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或胁迫。协定还要求有关各方尽早释放所有战俘和被拘禁的平民。
在协定的5个附件中,规定柬埔寨各方必须向联合国递交其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人数、地点和装备情况。所有部队要在大选前携武器去军营报到。柬埔寨各方同意在大选登记结束之前分阶段并均衡地将其武装力量至少复员70%,并在大选之前或大选后不久将其剩余的30%武装力量全部复员。在整个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将控制和守卫各方所有的武器、弹药和装备。
《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要求柬埔寨对维持、维护和捍卫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作出承诺,并将永久中立写入宪法。
该协定规定柬埔寨不得与其它国家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必须终止与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不相符的条约和协定;不利用本国领土或其它国家领土侵害其它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柬埔寨引入或在柬埔寨驻扎外国武装力量。
协定同时要求其它签署国对全面承认并尊重柬埔寨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作出承诺:不与柬埔寨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它军事协定;不以任何形式干涉柬埔寨内部事务;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侵害柬埔寨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以和平方法解决与柬的一切争端;不利用柬领土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协定》呼吁所有其它国家全面承认柬埔寨的主权和独立。
《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指出,重建的需求和规划“主要由柬埔寨人民和在自由公正大选后产生的政府负责。任何外界不得企图向柬埔寨强加某种发展战略或阻止潜在捐助者为柬埔寨重建作出贡献”。
宣言强调联合国系统将在柬恢复与重建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家精神,推动“可自我维持的经济增长”。《宣言》要求在适当时机成立“柬埔寨重建国际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国际社会为柬重建所提供的捐助。
《最后文件》简要地叙述了柬问题巴黎国际会议的全部进程和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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