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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议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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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6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议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的议案。邮电部部长杨泰芳受国务院的委托,就此作了说明。
他说,万国邮联组织法是1964年维也纳大会制定的,是万国邮联的永久性法规和根本法。组织法的修改由大会作出决定载入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须经各会员国批准。
杨泰芳说,我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恢复后,于1973年加入了万国邮联组织法和组织法附加议定书(1969年东京大会通过)。1977年和1987年我国分别批准了组织法第二附加议定书(1974年洛桑大会通过)和第三附加议定书(1984年汉堡大会通过)。1989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万国邮联第20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组织法的第四附加议定书。我国政府代表参加了本届大会,并于1989年12月14日签署了这个附加议定书。这个附加议定书已于1991年1月1日生效。
他说,鉴于第四附加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属万国邮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组织法进行的相应调整,对我国没有不利影响,且已为绝大多数万国邮联会员国所接受,国务院建议我国批准该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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