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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瑜作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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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6
第4版(要闻)
专栏:

  邹瑜作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时说,这一法律草案从总则到分则各章都明确贯穿了三项基本原则:男女权利平等;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他说,草案主要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具体化并落到实处,以便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邹瑜说,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事业,关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五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不但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根本改变,各项基本权利也逐步得到实现。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方面,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状况,与宪法、法律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妇女参政比例与妇女占我国人口比例相比很不协调。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过低。在劳动就业方面,近几年,女大学生、研究生分配难,一些地方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也未能全部实现,全国1.8亿文盲中,女性约占70%;失学、辍学的儿童中以女性为主。此外,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也死灰复燃,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较为普遍。这一切说明,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对这样一个人数众多,肩负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两副重担的群体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可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较全面的妇女法,这与我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是不适应的。我们还要看到,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中虽然都有保护妇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属于实体性条款,且分散在各部法律之中。现行的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存在三点不足:一是不完善,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制定相应的对策。二是不具体,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三是不配套,缺乏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惩治条款。同时,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邹瑜说,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是这一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邹瑜还就草案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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