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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审议 我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议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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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6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
我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议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建议我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议案。
外交部副外长刘华秋受国务院委托到会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他说,《条约》于1968年7月1日签订,1970年3月5日生效,现有140多个缔约国。《条约》的主要规定是: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无核武器缔约国不获取或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其全部和平核活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保障;各缔约国承诺促进和平核合作,并就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及缔结一项全面彻底裁军条约进行谈判。
他说,该条约是关于裁军和军控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同时,《条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总的看来,该条约有积极意义。
他说,我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更明确宣布,我国核出口严格遵循核不扩散原则;去年我国作为观察员出席了《条约》第四次审议会议,并表示支持《条约》的三大目标,即: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他说,我国加入《条约》是适宜的,并建议在加入书中声明我国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以及对核不扩散的原则立场。同时,鉴于台湾当局曾以中国名义分别于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非法签署和批准《条约》,我国在加入书中还应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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