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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公安部通知要求各地 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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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通知要求各地
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的管理,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展小轿车经营活动。
二、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购销盗窃、走私车辆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没收销售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属于盗窃汽车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的管理。严禁盗窃汽车、走私汽车、报废汽车上市交易。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部门检查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
四、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须在汽车成交地进行,不允许预先在发票上盖章,已经预先盖章的发票要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章。未验证盖章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牌证,不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将车辆扣留,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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