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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 就女干部任用、退休年龄等提出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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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0-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
就女干部任用、退休年龄等提出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孙勇)出席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的委员们连日来在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时认为,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落实宪法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
审议中,委员们也对这一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出规定,但有些条款失之于笼统。目前我国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过低,特别是越到基层越低。所以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任用女干部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应特别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
一些委员认为,现在妇女受教育的程度比以前有所提高,过去规定的妇女退休年龄目前有必要重新考虑,不宜“一刀切”。对女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等专门人才的退休年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明确规定适当放宽一些。
许多委员强调,我国妇女现在比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婚姻不自由,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买卖婚姻严重,拐卖妇女,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沉渣泛起。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违法行为应作出更严厉的处罚规定。
一些委员认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光是某些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在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只有提高全体人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这部法律才能切实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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